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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险综合改革“靴子”落地 责任限额提升到最高千万

时间:2020-09-04

来源:互联网作者:编辑点击:

  关乎上亿车主利益的车险改革落地在即!

  9月3日,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《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,《指导意见》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,仅剩下不到20天的过渡期。

 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,预计改革实施后,短期内对于消费者可以做到“三个基本”,即“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,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,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”。

  此前,银保监会曾在7月发布《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8日。

  那么此次车险综合改革正式指导意见和此前的意见稿相比,有哪些不变的重点,又有哪些重要调整。

  重点一:交强险

  1、责任限额提升

  此前在《征求意见稿》中,交强险责任限额普遍提升的亮点仍然在此次《指导意见》中有所体现: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.2万元提高到20万元,无责任限额从1.21万提高到1.99万。细分来说,无论在有责还是无责情况下,死亡伤残赔偿、医疗费用赔偿、财产损失赔偿的保险赔付都将提升。

2、引入区域浮动因子

  另外,《指导意见》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,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,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,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,下浮由原来最低的-30扩大到-50,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。

  有业内人士指出,这意味着,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比原来提高了,改革后交强险保费可最高打5折。

  重点二:商车险

  1、责任限额提升到最高千万

  为了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,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,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也从5万-500万元档次也将提升到10万-1000万元档次。

  2、保险责任更加全面

  《指导意见》新的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新增了6项:机动车全车盗抢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、玻璃单独破碎、自燃、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。

  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,《指导意见》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、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,并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。

  3、产品更为丰富

  在《指导意见》中,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产品及服务,商车险增加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,包括代送检、道路救援、代驾服务、安全检测等四项内容的车险增值服务特约条款。

  投保人可以在以上四项特约条款中,自行选择全部投保或者部分投保。

  4、无赔款优待系数进一步优化

  改革实施后,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,对于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将降低。

  重点三:车险产品市场化水平更高

  保险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,重新测算了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。

  同时,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,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,车险产品费率与风险水平更加匹配。

  并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,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[0.65-1.35],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。

  对此,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,这次改革既根据实际风险重新测算了基准纯风险保费,同时又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调至25,改革后商车险基准保费价格将大幅下降,预计消费者的实际签单保费也将明显下降,行业整体车险保费规模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。

  重点四:推行车险实名制,推广电子保单

  《指导意见》指出,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,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,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服务。

  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,做好保单签名、条款解释、免责说明等工作,推进实名缴费,促进信息透明,防止销售误导、垫付保费、代签名等行为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  调整一:纯风险保费测算:1-3年调整

  此次《指导意见》,相较于《征求意见稿》有三个细微的变化,其中包括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。

  正式文件显示,为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,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。间隔时间为1-3年一次,此前为从每2-3年调整一次。

  调整二:鼓励当事人“互碰自赔”

  此次《指导意见》,相较于《征求意见稿》,在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上,增加了对于轻微交通事故的说明。

  文件称对于轻微交通事故,鼓励当事人采取“互碰自赔”、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,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。

  调整三:指定修理厂删除

  《指导意见》新的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新增了6项:机动车全车盗抢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、玻璃单独破碎、自燃、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。

  在之前的《征求意见稿》中,扩展责任为7项,指定修理厂保险责任在正式文件中被删除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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